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新建大中小型幼儿园应配建与之相应的一定规模的托儿所。
小型幼儿园宜增加1-2个托儿所
征求意见稿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在确保婴幼儿安全、适用、健康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托儿所、幼儿园的现状,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
征求意见稿修订部分重点对托儿所部分条文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对幼儿园宜配备的托儿所规模进行了补充,提出小型幼儿园(班)宜增加1-2个托儿所(班);中型幼儿园(班)宜增加3-5个托儿所(班);大型幼儿园(班)宜增加6-8个托儿所(班)。
注重幼儿安全及生活体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托儿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的内容和使用面积标准,对托儿所各功能空间的配置要求进行细化,完善采光、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建筑电气系统等相关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寄送至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编制组。
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补充托儿所规模和最多班数。
增加新建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的规定。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设置楼层,规定托大班可布置在二层,并对布置在二层的班数和安全疏散作出规定。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规定,增加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置的规定,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人均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的房间范围,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细化托儿所各功能空间的配置要求。
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通讯、网络系统。
完善托儿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的内容和使用面积标准。(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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